一、總 則
(一)工程概況
1.工程招標范圍:施工圖范圍內的欄桿工程招標(具體以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為準)。
2.現場施工條件
(1)場地拆遷及平整情況 已平整 ;
(2)施工用水、電 已接通 ;
(3)有關勘探資料 已勘察 ;
(4)施工圖紙設計和審查、備案情況 已審查 ;
3.上述工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省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江西省建設廳有關招標投標的規范性文件等規定進行招投標,現通過邀請招標方式擇優選定施工單位。
(二)參加投標的投標人資格條件:
1.參加投標的投標人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滿足招標人的施工資質等級要求。
2.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資格,投標人應提供令招標單位滿意的資格文件,以證明其符合投標條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為此,所提交的資格文件中應包括下列資料:
(1)施工企業有效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原件或復印件加蓋投標企業公章(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包含城市道路工程內容)。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
(3)承擔欄桿工程項目的合同原件或復印件加蓋投標企業公章。
開標時,投標人未按上述規定提交有關證書原件或材料原件的,將視為自動棄權,不得參加開標會。
(三)本工程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聯合體投標。
(四)本招標工程的投標有效期為 60 (日歷天),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截止時限30日前確定中標人。
投標人應承擔其編制投標文件與遞交投標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費用。不管投標結果如何,招標人對上述費用不負任何責任。
二、招 標 文 件
(五)招標文件的解釋
招標文件的解釋權歸屬招標人。投標人若有疑問需要澄清,應按投標須知中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將以書面形式予以解答,并在答疑后將書面答復送至所有的投標人。
(六)招標文件的修改
1、在投標截止日期 3 天前,招標人可能會以補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標文件。
2、補充通知將報分管監督的建設局備案。
3、補充通知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對投標人起同等約束作用
三、投 標 報 價
(七)投標報價
1.投標報價應是招標文件所約定的招標范圍內全部內容的價格體現,其應包括工程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施工設備、勞務、管理、材料、安裝、維護、利潤、稅金和政策性規定應計取的合法取費等各項費用。
2.投標報價方式:本工程投標報價采用固定單價報價。投標報價即清單綜合單價在合同有效期內固定不變。
投標報價的計價方法:本工程采用固定單價計價,工程量以實際發生為準。投標人應按招標人要求填報價格。填寫的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必須與招標人提供的一致,否則按無效標處理。
工程量清單由招標單位編制。投標人應根據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計算工程項目綜合單價和合價,投標人也可根據企業定額編制,并嚴格執行強制性條文。投標人沒有填寫綜合單價和合價的項目將被認為此項費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單其它項目的綜合單價和合價中。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子目和工程量若與施工圖紙不一致時,一律以工程量清單為準。
合同價格按照中標人的投標報價簽訂合同。單價不得調整,結算時以投標時的單價乘以實際施工長度即得出結算金額,單價包含人、材、機、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稅金等所有費用。
四、投標文件的編制
(八)投標文件的組成
1.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1)投標書;
(2)投標書附錄;
(3)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
(4)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5)投標人對招標條件和要求響應性內容;
(6)投標報價(包括報價匯總表);
(7)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8)輔助資料表:
①投標單位企業概況;
②參與投標注冊建造師簡歷表;
③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表;
④計劃投入的主要施工機構設備表。
(9)參與工程投標的各種證書、證件、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如企業營業執照、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復印件應加蓋投標企業公章并與商務標裝訂成冊);
2.投標人應使用招標人提供的示范格式文本填寫,如相關內容不夠填寫時,由各投標人自行添補。
(九)投標保證金
本工程要求現場提交投標保證金叁萬元整(小寫:30000.00元)。未中標單位當場退回,中標單位簽訂合同后轉成履約保證金。
(十)現場踏勘與招標答疑會
1.投標人將自行對工程施工現場和周圍環境進行踏勘,以獲取有關編制投標文件和簽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資料。踏勘現場所發生的費用由投標人自己承擔。
2.招標人在發放招標文件后將按投標須知規定的日期組織召開招標答疑
會,投標人派代表出席,設計單位對圖紙進行答疑,澄清、解答投標單位的問題。
3.投標人提出的與投標有關的任何問題在答疑會召開前以書面形式送達招標人(或在招標答疑會上遞交)。
4、會議記錄包括對所有問題的答復,并在答疑會后2日內提供給所有的投標人,同時報招標辦備案,由招標答疑會而產后的對招標文件內容的修改,招標人將按本文件第(七)條的規定,以補充通知的方式發出。
(十一)投標文件的份數和簽署
1.投標人按本文件第(十)條規定,編制投標文件“正本”一份和投標須知中所要求份數的“副本”,并標明“正本”和“副本”。投標文件正本和副本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以正本為準。
2.投標文件正本與副本均應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書寫,技術和商務標均應由投標人加蓋單位公章和單位法定代表人印章。
3.全套投標文件應無涂改和行間插字,除非這些刪改是根據招標人的指示進行的,或者是投標人造成的必須修改的錯誤。修改處應由投標人加蓋單位公章。
五、投標文件的遞交
(十二)投標文件的密封與標志
1、本工程投標的投標文件要求各投標人將所有投標文件裝在一個密封袋內。
2.所有封袋封面上都應寫明招標人名稱、工程名稱,并注明開標時間前不得開封。
3.所有封袋上都應寫明投標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
4.所有密封袋密封口由投標人密封,并在密封袋的所有騎縫處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5.如果投標人未按上述規定提交投標文件,其投標文件被拒絕,并退還給投標人。
(十三)投標截止期
1.投標人應在投標須知中規定的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之前將投標文件遞交給招標人。招標人在接到投標文件時應在投標文件上注明收到的日期和時間。
2.招標人可以按本文件第(七)條規定以補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長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況下,招標人與投標人以前的投標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權力、責任和義務,將適用于延長后新的投標截止期。
3.超過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送達的投標文件將被拒絕并當場退還投標人。
4.招標人誤收了按規定應當拒收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在查明情況后將重新退還投標人,已參加評標的將終止評標資格。
(十四)投標文件的修改與撤回
1.投標人可以在遞交投標文件以后,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期之前,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遞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標文件的補充文件。
2.投標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應按本文件第(十四)條規定的要求、密封、標志、蓋章和遞交(密封袋上應標明“修改”或“撤回”字樣)。
3.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以后,投標人不得修改和撤回投標文件,否則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并報有關監督部門視同違約處理,給予不良記錄并向社會公布。
六、開 標
(十五)開標
1.在規定的開標時間和所有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負責舉行開標會議,參加開標的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報到,以證明其準時出席開標會議。
2.開標室,招標人派員到場進行監督。
3.投標人代表(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規定的開標時間后(即遲到15分鐘以上)到達或未參加開標會議的將視為自動棄權。
4、招標人或委托代理機構宣布開標會程序
(1)查驗法定代表人證件或其委托代理人委托書和注冊建造師的證書及本人身份證原件;
(2)查驗各投標人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并確認標書的有效性;
(3)各投標人按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規定出具有關證件、材料原件并當場核驗、計分;
(4)投標人提供的證書原件、證件原件、材料原件,一律當場、當時、當眾出示,否則不予認可;
(5)招標人開啟和查驗投標人的投標書當眾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報價、修改內容、工期、質量、優惠條件及招標人認為需要公布的其它內容;
(6)評標、定標、宣讀中標排序人;
(7)宣布開標會結束。
七、評 標
(十六)評標
1.評標工作
招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二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和七部委令第12號規定組成評標委員會,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原則、評標辦法進行評標。評標工作在項目分管的招投標監督機構的監督下,并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由專家評標委員會負責完成。
2.評標辦法:本工程評標辦法具體內容詳見附件。
3.本工程招標人開標后按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規定直接確定中標排序人。
(十七)投標文件的澄清
為了有助于投標文件的審查,評價和比較,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有關投標人澄清其投標文件部分內容,有關澄清的要求與答復,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但不允許更改投標報價或投標的實質性內容。
八、授予合同
(十八)中標
1.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后,應報分管監督的招投標管理機構簽收,并于七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將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2.不管中標結果如何,招標人都有權拒絕任何投標人要求對評標、定標情況和未中標原因作出任何解釋。
3.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后,應在 三十 天內與招標人簽訂施工合同。
4.中標人總包和分包的約定 不得分包。
(二十一)合同簽訂及工程擔保
1、招標人與中標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依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雙方簽訂施工合同。
2、中標人逾期未同招標人簽訂合同,招標人將取消中標人的中標資格,招標人將有權依法選擇其它中標人;如在法律規定期限內由于招標人的原因未同中標人簽訂合同,中標人有權依法要求招標人承擔法律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
3、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的合同應按規定報項目主管單位備案。